「非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協力義務之內涵與界限」學研會

民國106年12月16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12時,本會邀請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姜世明教授,假本會會館舉辦「非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協力義務之內涵與界限」研討會,由本會理事長宋金比律師主持。

姜教授首先以童話故事小紅帽與實際可見污水堵塞之案例為開場,以詼諧幽默的方式切入本次研討會之主題,並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講解當事人協力義務之內涵,有條不紊地說明對於不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之協力義務之要求乃建立在對於應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對於該事實之證明呈現不可期待之困境,基於武器平等、誠信原則、證據接近及危險領域等理論,而得要求相對人負協力提供資訊義務,因此對於不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之協力義務之要求,理應以該當事人對其協力具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復舉例說明在判斷對於不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之協力義務之期待可能性時,可能需考慮到應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之主張是否屬實或毫無根據?對於不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是否可能導致揭發自我犯罪之疑慮?是否涉及不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之基本人權、隱私權、營業秘密等權利保護之問題等因素,並介紹德國、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之相關制度,從不同法系國家之制度提出觀察與評析。

姜教授亦簡明扼要地說明,倘若當事人一造係處於事案發生經過以外,不可期待其能知悉、掌握具體事實及其證據,並就事證之無法提出亦不具可歸責性,反之,他造係知悉事件發生經過,且可期待其陳述事實、提出證據,以符程序之公平及效率時,他造即使為不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就事案之解明仍負有協力義務,並整理相關判決評析法院對於應否課予不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有協力義務及不為協助之制裁效果,說明現行實務意見,進一步指出部分判決對於當事人協力義務之論證不足,造成其所勾勒協力義務之形貌,過於模糊,無從判斷其可供依循標準之缺憾,並期許未來實務操作者在決定判斷時能有更周詳之論據。

由於此一議題對於民事訴訟法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姜教授精心整理相關判決摘要資料,評析重要法院判決,並比較國內外實務之運作,與會道長均感受益良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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